6月9日,威远县检察院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的原则前提下,找准创新人民监督工作切入点,从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检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角度出发,正式将轻微刑事和解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叶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监督,在案件监督前,副检察长林水明就开展此项工作监督的意义、目的方面的内容作全面介绍,纪检组组长黄革委对该院开展创新的背景进行全面阐述。
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2010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叶某(男,19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中专文化,工作单位:威远县某镇人民政府,住威远县严陵镇X街X号)驾驶川C-7xxxx吉利自由舰轿车,从威远县高石镇往威远县城方向行驶,15时40分行驶至资泸路29KM+502M处,为避让横穿公路的小孩,将行人简某(57岁)撞到在公路左边水田内,致简淑某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叶某于当晚到威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叶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计1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叶某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听完案情介绍后,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叶某和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当场执正,问双方是否达成了刑事和解,还对相关置疑的问题进行询问。按照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评议,人民监督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抢救受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承办人意见,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叶某作不起诉处理。
此案的监督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检察工作进一步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性和社会性。(稿件来源:威远县检察院 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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