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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请求治理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弊行为及故意乱作为

发布时间:2010-06-07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流血痛苦中的受害者投诉举报


——百姓请求治理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弊行为及故意乱作为



  威远县法官伙同律师判冤案,制造假档案依据,一审判决16万,重审判决28万,一个小小交通事案件究竟要审几年官司,受害者要承受多少年的精神负担和折磨。
 

事实和理由:

  (一)威远法院民一庭XXX(副庭长)一手遮天、肆无忌惮,滥施淫威,欺下瞒上,弄虚作假,伪造出(2009)威民一初字第461号,一份假的报废的判决书,符合哪家的王法,你不顾事实,强奸民意,对有钱有势者的偏袒和暖昧,这是执法者借法犯法,是知法犯法,依法犯法,打着红旗反红旗,是故意的,经超审限精心策划的,应该是有个人好处和目的吧?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大是否知晓,XXX会办案是假、会整人捞钱是真,办个最简单的人身赔偿小案子,还超审限都弄不清楚事实,严重违反程序,故意包庇放弃主要的原告和被告,枉法判决。而且依仗人民给的权力来强占弱者的便宜,很不正义,很无人性,很可耻。还加官进爵。现提为正庭长了,怪栽?见证奇迹的时刻。有以下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法律法规:?

   1、篡改、伪造庭审笔录一份(7页),没有原告滕维银的签名捺手印,只有我和钟有华(假律师)在1页上的签名。

  2、由假律师XXX伪造民事起诉书一份(2页),没有原告滕维银的签名捺后印。我特权全委托人都没有看过,很可能XXX与假律师勾兑好了整出来的。

  3、有假律师XXX的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是XXX自编自导歪的。没有原告当事人签字捺印。
  4、由求实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190号一份,鉴定书(9页)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已开庭质证论证时被告也未反驳,后XXX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否定。后又搞来第二份(2009)临鉴190号(9页),因为少赔钱,XXX法官就确认了,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5、我查档案里装有XXX公司法人代表XXX经理一份的答辩状,两次开庭都没有出示过,他从未见过,更没有质证论证过。还有一份20天的延缓申请书。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不能延长的,还有一份车辆购买协议书。还有死亡证明书等一份与本案无关的黑材料。真正的目的是想搞一份冤假错案的判决书来弄点钱。还私设了个假的巡回法庭在竹角冲顶楼。无人知晓,不是就地办案。现场办案。

  6、故意包庇遗漏被告XXX,XXX与假律师串通不起诉被告XXX。我不服,开庭时我把XXX叫来申请追加为被告。XXX法官说XXX无钱,没有赔偿能力,没有资格当被告。原告滕维银又穷又残废了,也没有资格出庭当原告。在判决书的第四页上说:“原告自愿放弃要求XXX赔偿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历来司法的专横武断审判莫须有的罪行。这是什么土匪吗,强盗逻辑,明目张胆的抢原告8万多元,应该有个交待,承担责任才对。贱踏国家法律,这是多么的悲衰。说白了把被告黄伯成无钱赔偿怕判与有钱有势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如果公司多赔原告的钱,XXX皇上就要少进一些。这是明摆着的“钱”规则,“衙门口朝“钱”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正可谓“即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天底下那有这么便宜的事,邱是老法官了,牙齿都吃黄了,没有利益怎么会遗漏被告?没有风险那来彩云,因此挺而走险。
  7、看似一个明白清楚的交通人身赔偿。XXX使用的简易程序最多三个月。搞了近五个月,在本城打过那判决书的电话打了40天。真是创造了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迹。久拖不决的超审限案件应一律作为违法办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下对了,发回重审后二审又下来,要等一年多,现伤者等着那钱救人,伤势严重感染,等判决的钱下来,不知伤者还在人间否?还要累诉,上访多久?
  (二)内江中院发回重审,由XXX(副庭长)主审,经五个多月,又伪造出一份新的冤假错案判决书(2010)威民一初字第7号:他用的普通程序审理自夸没有超审限,办起案来真是心狠手毒,吃人都不吐骨头,有超过XXX腐败的本事。善于玩弄权术,整你没商量。例如一:这两家四本司法鉴定书他两眼只会盯着钱,分不清谁是谁非,那两本合法合程序孰优孰劣都不懂,还当什么法官呢?还拿法律当儿戏,小耍你消耗你的时间,整不死你拖就要拖死你,逗你玩,庭审前我分别向XXX法官和XXX庭长、XXX院长反映,他们都认可这四本鉴定书是合法的、有效的、有力证据。对方被告又无提出异议,又没提出质询意见。叫鉴定机构出庭质证,你担心什么!钱又 不是我们法院出,我们会以人为本,同情弱者,蒙蔽是不能持久的,等判决书拿到方知上当受骗,遇上三位高级骗子,当官如演戏,三位大法官演得实在精彩,看不出一丝半毫的破绽。只要稍微了解官场情况的人都知道,说假话、大话、空话、套话……是古今为官作宦者的必备的一种本领。他们必须学会做“双面人”。XXX庭长更为恶心的事是:去泸州科正司法鉴定的头天下午,我去民一庭找到谢XXX法官鉴定那几项,用什么标准,鉴定护理依赖程序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使用(CB/T1680-2006)标准鉴定。鉴定时XXX皇上又不同意,出尔反尔,马上用笔把标准划了,硬要强迫中心使用02年的道交标准签定,该中心与他耐心解释道交上只有定残一项,他听不进去,XXX霸气十足,横蛮不讲理,飞扬跋扈,我非常气愤,才与XXX皇上争吵起来,还动了抓扯,差点就打起来了。后我胜利了,要求复印了去泸州鉴定的文件(5份)作证据1、(《司法鉴定书》附表,2、法院签定委托书,3、威院对外鉴定机构选定表,4、威远鉴定案件移送表5、威院选择笔录。称王称霸到了什么程度!对于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为了钱出卖正义,替被告说话,偏袒和暧昧被告,以武断方法审判莫须有的罪行。以武断方式判决。以人治代替法治。XXX皇上的话就是法律,说一不二,如同圣旨,耽误了我们治伤的最佳时机。他说不鉴定就不鉴定,残疾者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这跑内江跑泸洲的十几天的损失找谁付?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引起累诉、上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更是对社会公理和正义的严重伤害。也是对国家公共权力的践踏。否则,社会公正就会在人们的心目中消失。不可无休止地利用人民的信任,执法者借法犯法,必须严惩。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照妖镜一对照就真象大白: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四川省高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以上七个法律法规,求实鉴定的两体违反事实和程序,我以向省司法厅投诉了,等撤销后重新鉴定。威法这两本已撤销一本,等中院撤销改判。鉴定书和判决书造假,其实说白了,就是赤裸裸地执法犯法,公权滥用和无为,公权的强压,法官的霸道,XXX、XXX二庭长和XXX所长一手遮天,玩弄权术,弄虚作假。三位拥有局外人无法知晓的巨大自由裁量权编造出来的结果。绝对的权力等于绝对的腐败,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每一笔巨额财富后面必然隐藏着血腥和罪恶。透过现象看本质,人们就不难识破冠冕堂皇的外表和美丽耀眼的光环下掩盖的卑鄙肮脏的灵魂。一个人最伤心的事体无过于良心的死灭。

   威法院一审重审两次判决一年多,受害者的伤口还在流血。这依据哪家的法?法院不要法理,不要真理,只奉行权力通吃。维护侵权者利益,蓄意偏袒弄权者,维护社会公正的底线,严重缺失,更没有对弱势群体的关照。足以将民间积怨酿化成严重的社会危机。他们每个细胞都迷信“权大于法”,坚持“我说了算”的执法定势,惯于表里不一,口是心非,万分蔑视小民“讨说法”的愚蠢。他们两庭长又最擅“暗箱操作”,最擅“潜规则”。应来厉追究,不能让一再的恶意违法行为无所顾忌。否则,社会公正就会在人们的心目中消失。

  以上所述种种情况属实,都有相关证明材料,希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以上种种情况属实,都有相关证明材料,希望能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请求全球公众传媒帮我维权,并帮我发布一下此稿!以上反映投诉材料如有不实,所有法律关系本人承担全权法律责任。以下是我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相关信息。

  相关资料附后。

  投诉人基本资料
  姓名:腾维银
  地址: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湾村12组
  座机:0832-828XXXX
  身份证号码:51102XXXXXXXXXXX53
 

民 事 上 诉 书
 


  上诉人:滕维银,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威远县人,人力三轮车夫,住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湾村12组。联系电话:1355xxxxxxx

  被上诉人:威远县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XXX,男,19X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驾驶员,现住威远县XXX。

  被上诉人:XXX,男,19XX年出生,威远县人,城镇居民,现住威远县。

  被上诉人:XXXXXX财产保险股份责任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滕维银对威远县人民法院(2010年)威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二审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书中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诉请的合法性及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和配套规定注解版2009年1月第1版。

法律术语:

  连带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一方多人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形式可以有效地保障赔偿权利人的求偿权,其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条注解:

  如果两个人以上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同一,共同侵权即告成立,这属于传统标准的共同侵权。

  一、该判决书认定被告XXX、XXX互负连带责任,虽然没有错,但也不完全正确,应该是被告XXX、XXX、XXX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其理由是:XXX、XXX是共同侵权人,XXX公司对XXX负连带责任,也应该对XXX负连带责任,因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原告损失认定:

  1、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原告主张118558.10元。根据《解释》第十九条:庭审质证前在威远人民医院转至内江中医院的出院证明。在举《证及其意见书》第二十五组证据,支付了医疗费598元。成都求实先后两次鉴定后续治疗费第一次34000.00元,第二次是8000.00元,医疗还没有终结的,伤情还在恶化,严重感染,现已转为骨髓炎,医生说要拾多万元都难治好,可能右脚也保不住。两项医药费76558.10元+598.00元=77156.10元医药费。滕维银的后续医疗费不应该认定为8000元,就是认定为3.4万元都偏低,其理由:(1)没有以人为本;(2)未从滕维银伤势需要的后续治疗费考虑;(3)认定应高于3.4万元的后续治疗费远远不够。

  2、住院伙食补助(含护理人员住宿费),原告主张81402.0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省级差旅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文,因伤情严重虽动了三次高位截肢大手术,双脚都坏了,不能动。医院建议最少都要留两人陪护人员。医院无床位,陪护人员进病房都要收陪护费,住院77天。而法院凭什么只算一人,动手术须家属多次来院签名,看望亲人的住宿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每人50元一天计算,光算病人和两个陪护和伤者家属来几次都分文未给。50元×3人×77天=9350.00元。住宿费只算赔护两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一般指的是处级以下每人每天150元住宿标准报销。我们提供的正规的住宿发票一万几证明,150元×2人×77天=23100.00元,这是成都市中心标准间的最低标准。威远县标准又是什么,我县是工业强县,是全省第一批进入省27个县里的扩权强县,是省的直管县。伙食标准降为40元/天不算高吗,物价比成都降低不了20%吗!第一次住院21天抢救治疗,需多人护理,现医院只开了两人的证明,三次住院337天,出院证上前期30天需两人护理,其于后期一个人陪护,伙食补助费计算,威远388天×40元=15520.00元,这是陪护人员的,还有伤者358天×40元=14320.00元,陪护人员也是人,人是必须睡眠。睡觉就必产生住院费,威远的房价是比成都低一半多,算70元一天,住宿计算一人388天×70元=27160.00元,住宿和伙食补助费等五项共计应赔116610.00元。原审判决9530.00元,现主张为116610.00元,请二审改判。

  3、营养费:原告主张17400.00元根据《解释》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次在威远抢救治疗,21天确实需要营养,第二次送成都市中心住院77天动大手术,高位截肢三次更须加强营养,后转回威远住院337天医院根据伤情出据加强营养证明一份,三次共计435天,近几年国家经济飞速增长,退休工资也突飞猛进,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物价也随着增长。因此每天40元营养费不算高。435天×40元=17400.00元,原审判决3580.00元请二审改判。

  4、误工费:原告主张56521.54元。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是蹬人力三轮车的,按省08年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靠相同相近的是项目,是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代码066。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667.00元计算,伤者是2007年10月14日至定残2009年2月23日498天加内江住院6天=504天。30667元÷12÷21.75×504天=59219.03元才正确。原判认定41741.19元是错误的,请二审改判。

  5、护理费(含短期护理费):原主张93751.54元,根据《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

  原告在2007年10月14日发生车祸送威人医院抢救治疗,左脚截肢,右重伤下身不能动,重病监护室几天,病危通知已出准备后事,经21天抢救不好才向上级医院转院,成都住了77天,对方停付医疗费,找对方多次无果,说现在死不了那,要医就自负,负债累累,亲戚朋友也借不动了,只好被迫出院甘拖。这次出院开的337天前期两人护理30天,于09年10月21日右足跟部严重感染溃烂转内市中医院住院观察治疗6天花去治疗费1400多元,我们只付598.00元现金,还欠800多元叫我们准备几万动手术,不动右脚难保住。应算一人护理。共护理人数21天2人,77天2人,威后出院有个30天算2人。另请一名护工21天+77天+30天=128天。按照川高发民一(2009)6号,可以参照全省2008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另一护工24.725年÷12个月÷21.75天×128天-12125.44元,还有短期护理费一年,计365天,请护工计算法:24.725元÷21.75天×365天=34576.45元。护理人员滕彬(兵)护理费认定有错,按规定护理人员有工资收入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滕彬(兵)是资中宋家铺德胜汽车修理厂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十多年的工龄。有工资收入,其收入是2007年平均工资为103元/天,2009年平均工资为133元/天,2010年平均工资为185元/天,三年平均工资为140元/天,护理天数435天×140元/天=60900元,三项计107601.89元,原判认定40元/天是错误的,请二审改判。

  6、残疾赔偿金:原主张156649.20元,一审和重审都确认无异议。

   7、陪护费:原主张5450.00元,一审法官确定为350.00元,这是护理工进病看的门坎费,无异议。

  8、残疾辅助器具费:原主张54000.00元,现在社会条件和环境好,科技也发展了,人均寿命逐年增加,现国家统计平均数在75岁以上,人生损害和交通法规定计赔也该75岁,75岁都还有21年。根据川高发(2001)字320号关于安装假脚暂行办法的通知,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5岁,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更换一次计算,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尚需按三次54000.00元才正确,请二审改判。

  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主张22000.00元。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经济增长,人民的生活不断提高,每年工资都在涨,人活得有尊严了,物价飞涨,钱贬值得多,精神赔偿也应与社会实际同步才对。目前,一些省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伤者在非法的歪医院先后四次高位截肢,是痛不欲生,太悲惨了。敬请二审法官给予同情心和人文关怀,也是一个法官的良知,责任心和德政操守,请二审改判。

  10、王秀英的残疾赔偿金:原主张101064.00元,是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女子50岁就达到了退休年龄。《婚姻法》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成年近亲属包括配偶的,身体权:包括完整性身体保持权和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包括生理、心理健康。怎么与丈夫交通事费赔偿获得无因果关系。她是没有离婚的合法夫妻。王秀英的伤残费的赔偿问题,一审没有认定,理由是王秀英的病残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说句公道话,说有关是对的,说无关是错的。因为滕维银与王秀英是夫妻,合法的夫妻就应该相互尽义务,由于被告XXX、XXX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滕维银不能生活自理,对妻子就不能尽到抚养义务,过错在二被告,因此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义务是完全成立的。为什么说无关是错的呢?主要是没有分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二被告侵害了上诉人的健康权,使得他不能尽义务,这种义务就应由二被告去帮上诉人完成,所以上诉人应获得赔偿。当然也不能完全由二被告赔偿,只要求二被告赔偿王秀英损失费的1/3,即101060元的1/3,其余2/3由她的子女承担。

  11、鉴定费:原告主张3700.00元,求实鉴定所进行的鉴定结论是违法结论,非常错误的,颠倒是非,XXX法官采信的求实鉴定,把假话当真话,非法变合法,法律和法规成了少数人发财的工具。该所违反鉴定管理规定,非法错误的把成都求实所收取的两本2000.00元鉴定费采信了,把合法正确的自贡联立中心两本收700元的鉴定费未予采信。还说是原告主张权的必然损失,不属被告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扯谈,什么混帐逻辑?这那是人话,大白天睁着眼睛说瞎话,颠倒是非。权力常使人败坏,绝对的权力则绝对使人败坏,这就是执法者也拥有局外人无法知晓的巨大自由裁量权,没有监督的权力肯定腐败。请二审改判。

  12、交通费:原主张4120.0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川财行(2007)227号,2207年9月6日之通知规定:从受伤住院转院成都、内江、自贡等四处求医,07年10月至如今两年多才主张4120.00元,你们都认为多了,人一旦失去人性,往往比禽兽不如。做官祥情吗!胡说,没有对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进行合理的说明。我现与你说明:(1)成都住院两个多月,动截肢大手术三次,虽家属上成都来签字,是危重病人平时也上去过几次,出院双脚都功能失去,须包车,二次到成都定残。按假肢和更换接受腔和调整修复四次包车去成都,光包车七次,每次600元都该4200.00元,按川财行227号规定“公杂费”每天每人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一分未报。威远、内江住院一年多分钱交通费都没得。这2000.00元,XXX法官是根据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确认出来的。请二审改判。

  13、部分护理依赖费:原主张247450.00元,一审前当事人对求实鉴定书的后续治疗费34000.00元有异议。一审XXX法官不听原告的要求,因此判决错误,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当事人又对求实鉴定两本鉴定书有异议,作出书面六条质询提钢,请他回答,要求法院通知求实鉴定所出庭质证。法官出具书面通知(2010)威民一初字第7号和送达回证,原告提六条质询提纲送去亲手交给所长XXX所长,他当时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名,我带回交给XXX法官的。他所向法院出了一份书面质证意见。重审于2010年1月13日用普通程序开庭质证审理。求实鉴定所不敢出庭质证,书面回答我六条,只问非所答,胡言乱语,东拉西扯回答了三条编造的谎言。还舌不知耻,恶毒攻击诽谤同行自贡鉴定中心,说自贡的不好,不听上级主管的话,鉴定标准书没盖大红印,没有结合参照定行业的定俗成办鉴定等,而是因特网上发布的,我所未收到,一片胡言。国家公布法律法规登报出版,也要请示你求实所吗。你XXX想得好天真、幼稚。庭上XXX法官宣读完求实的质证意见书,我听后非常气愤,当庭反对要求重新鉴定,经合议庭和被告同意重新鉴定,就休庭。后就经威远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XXX主任和书记员XXX主持会议,双方同意到内江中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摇机球选择鉴定所,摇到泸洲科正鉴定中心。元月24日下午我去向XXX法官用什么标准来评定:他在法院司法鉴定书附表,法技(2010)字第07号,在鉴定事项与鉴定要求栏内填写着: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CB/T161880-2006标准搞,这是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等级等鉴定开了,XXX法官强行要用道交评残标准。这护理和后续道交鉴定标准上没得。他头天写好了的国家CB/T16180-2006可以鉴定,他不同意,等我方浪费十多天白跑一超。这就是XXX法官违法违规铁的事实。我留有几份文件为证,官员若无监督,必定变成无赖。期盼对求实鉴定XXX所长和XXX法官严历问责。判短期护理一年,大腿锯了能长出来吗?现右脚转为骨髓炎能装假肢行走吗?坐轮椅就不需要人护理吗?道交定残鉴定书上那里写有短期和依赖护理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标准,XXX法官去泸洲鉴定中心要霸,硬强迫该所用道交来鉴定。真像个土皇帝样,金牙玉口说一不二。人一旦失去人性,往往比禽兽不如,还有XXX法官其他错误证据,他又耽误原告的抢救伤情,5个月的治疗费。去时硬要求对方不用工伤标准来鉴定护理和后续治疗费(CB/T16180-2006)用笔划了,我这里保留有他划了的证据。鉴定书上明明写着C12,护理依赖程度主要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做出判断。下列生活自理范围及护理依赖程度是指:(1)进食:是指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者;(2)翻身,是指不能自主翻身;(3)大小便:是指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依靠他人者;(4)穿衣、洗漱:是指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者;(5)自主行动:是指不能自主走动。上述五项中占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占一项是部份护理依赖。原告占有三项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才正确。一项是错误的,这新规定中,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1)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2)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3)原告主张部分护理依赖费贰拾多万元的重大赔偿损失,XXX法官只用了十个字就解决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这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司法部监制,颁证机关是省司法厅,有国家认可的专家学者,有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是合法的证据,鉴定的结论是客观、公正、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你XXX法官怎说该机构和鉴定结论无法无据不予支持。他有错你该传他出庭质证,令其改正。如有罪你可投诉,还有权判刑。怎么被后诽谤他说他的坏话,你盛气凌人,目中无人,太骄傲自大了吧!开庭前还问了你和XXX庭长及XXX院长,说这四份鉴定书对方被告都无异议,又没提出重新鉴定和质询提纲,更没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钱又不是我法院出,你担心什么?现在气愤的是XXX皇上这十个字,不予理采自贡的鉴定书,这是原告最有利的证据,哪能放弃,是救命钱啊!与我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不择手段,唯金钱是从,视人格道德与法律如儿戏。这正宗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是在内江中院鉴定机构专家库中注了册,登记了的。作出的两本鉴定书,对照以上三个法规一比就一清二楚,这是最好的答案。你墨写的谎言,决掩不住血写的事实。一个拜倒在金钱脚下的法官,被金钱迷了心窍的法官,不办冤假错案才怪。

  第一个法规:根据国家法规《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八条,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个法规: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三)作出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五)依法出庭、参加庭审质证;第二十五条: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只能在原委托的鉴定已作出结论,但尚未进入庭审质证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六条: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四)鉴定人故意或因过错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五)其他因素可能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

  第三个法规:依法根据《省高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庭承办人职责(六)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第二十八条:鉴定完毕,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7日以前书面通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协调鉴定人出庭工作。

  鉴定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鉴定人出庭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原告根据以上这三个现行法规和《民诉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规定,对照威法院两本判决书和求实所两本鉴定书,及联立中心两本鉴定书。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一比就明白了。有比较才有鉴别,才知威法的两本判决书造假,其实说白了,就是赤裸地执法犯法、滥用公权。求是所有两本鉴定书在违法违规程序和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联立中心鉴定两本鉴定书才是事实求实、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规范,独立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出来的,没有一点瑕疵。其实这法院二次判决近一年的官司主要争执焦点,就是这四本鉴定书的真伪不分,以假当真,后才产生出两本有错的判决书。世人都知道从古至今打官司就是打两点:一点证据,一点钱。俗话说:钱官司、纸道场,无官不贪,是当下官场之常态。时下,除了假的是真的,除了骗子不是假的,几乎没有真的了。被告对方富人坚信钱不但能够使鬼推磨,而且能够通神。为官不正私欲无度,拿着公权谋私利,而今这样的案件还少吗?不择手段,唯金钱是从,视人格道德与法律如儿戏。人太爱钱了就不值钱,在了要钱不要脸。当官十条路,九条人不知,而今官场上还有许多无人知晓的潜规则。执法的偏颇,是人世间最大的不幸。原告是个人力三轮车夫,不幸遭遇车祸至残,又遇上求虚所歪的假的鉴定书更不幸遭遇人祸,碰到更硬的是XXX庭长、XXX庭长和XXX所长三位铁权人物。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鉴定书和威远法院两次歪假判决书,再加上两公司的财力,你想想看会是什么结果。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如鸡蛋碰石头的较量。即使有确切事实和铁一般硬的证据,也会被权钱烧软化。我只期盼对相关部门的严厉问责。请求二审对求实鉴定所错误的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支持原告部分护理依赖费247450.00元的主张,确认联立中心的鉴定书是正确的,撤销求实鉴定所的两本鉴定书,另行改判。

  14、复印费、拐杖费、护理费这三笔费用说原告未主张,原告在举证及其它意见书)第五组、在举证材料第一卷第61-64页里面,确实主张了的可查。

  15、XXX庭长“联即国家”你办的啥子案,在打梦觉还是真糊途吗假糊途?是你数学太差,加减都搞错,也可以说成是犯低级错误,将判决书13页倒数第7行358天×15天+77天×30天,应该是7680元,不应该是5680元。还有(举证及其意见书)第四组证据,国防医院开的伤情证明和二人的护理证明,你又少算了一个护理77天工钱。在威远刚受伤住院抢救21天,病危通知都出了,你“好良心”只算一个护理。不给营养,我这里去补开了,真是怪事,后期都有前期为什么没得呢?内江住院医疗费也遗漏不算了,后成都住院期间有个质了证的住宿1万几你弄到哪里去了。判决书上没得,原告主张的证据,你只有判决书3页第10条交通,住宿费票据117张,7680元的。最后质了证交给你12900元的住宿票你拿到哪里去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四本鉴定结论讨过说法,这是重要证据质了证的。XXX皇上说没有就没有,不依理依法,又蛮横不讲理,耍“土皇帝”气排,他的话一句顶万句。像黑帮头子一样,不得了。究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也应符合三个要件才能使用,有约束没得,不能无法无天,到处乱用。大得过宪法吗!根据以上十五条的法律依据,威远法院和求实司法鉴定所有违反违规以下三个法规。在那本法律法规上写有?原告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审判方或改革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发表如下意见:XXX皇上你真是心狠手毒,变着花样处处克扣残疾人的救命钱算什么本事?不敢去克扣有钱有势的两公司分文,是个欺软怕硬的狗熊。披着法官服装却暗藏着土匪野心。一个人可以不做官,但一定要做人。事实是无情面的东西,它能将空言打得粉碎。“十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法律用不好,就会变成执法者手中的工具,这时法律越多,腐败的条件越多,腐败就严重。法律可以是养家糊口的饭碗,可以是发财致富的工具。明白赔偿纠纷案,一个简单的,在威法院搞了一年多,两次判决书还是个冤假错案。办的是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压案揉案,久拖不结。负责监督审查催办的大小官员干什么去了,“有关部门”又在干什么呢?都是“高度近视”吗?纳税人用血汗钱养着的那些“有关部门”又在干什么呢?是不公正,不廉洁,不及时造成的。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到的正义等于无正义。
我上诉的理由事实是合乎天理、人情、国法的。
以上所述种种情况属实,都有相关证明材料,希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以上种种情况属实,都有相关证明材料,希望能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请求全球公众传媒帮我维权,并帮我发布一下此稿!以上反映投诉材料如有不实,所有法律关系本人承担全权法律责任。以下是我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相关信息。

   此至
             敬礼

  以上种种情况属实,都有相关证明材料,希望能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请求全球公众传媒帮我维权,并帮我发布一下此稿!以上反映投诉材料如有不实,所有法律关系反映投诉材料人承担全权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人:滕维银 黄克能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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