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陈志超)你是否遇到过“负债累累的‘负翁’住着自己的楼房”,而债权人拿着一纸胜诉判决却无从维护自己利益?近日,昌吉市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余某名下仅有的一套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案件回顾:
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余某承包土地,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后,李某上门讨要,余某以秋收为限延期还款,并承诺:“你放心,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市里还有房子。”这套房子也让李某吃了定心丸。秋收后,余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无奈之下李某将余某诉至法院。开庭当日,被告席空无一人,该案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果断申请了执行程序,要求法院拍卖余某位于昌吉市某小区的房屋。余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评估报告后认为这是他唯一住房,如果拍卖,他们一家将会流离失所,并告诉案件承办人该房屋还在银行抵押,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面对被执行人余某的蛮横无理,案件承办人没有丝毫畏惧,反倒主动接触余某,利用一切可利用时间去余某家里,考虑到余某家里尚有老人,执行法官用司法温度体现司法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看望老人之余,对余某进行释法析理,耐心劝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搬出房屋。据悉,该房屋拍卖49万元,支付被执行人余某4万元安置费,归还余某银行借款10万元,拍卖费1.9万元,剩余33.1万元全部归还给李某,李某表示不再追偿,本案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015年5月5日最高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0条也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1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第2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第3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该案的顺利执结,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威慑力,缩短了案件执行周期,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套房不能执行”也已不再是失信人的避风港。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